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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码头支行与任东海、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码头支行,任东海,张燕,张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民初2792号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码头支行,住所地:河南省范县高码头东街路南。负责人:葛广申,该支行行长。被告:任东海,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张燕,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告:张静,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码头支行与被告任东海、张燕、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张燕送达,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码头支行不能提供被告张燕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码头支行提供的被告张燕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范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码头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书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继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