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执字第5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顾绍军与顾绍友、柏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绍军,顾绍友,柏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执字第5000号申请执行人:顾绍军,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顾绍友,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柏丽君,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顾绍军与顾绍友、柏丽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707民初3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连云港市赣榆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法律规定,不能将被执行人顾绍友、柏丽君位于赣马镇大高巅村的房屋登记到申请执行人顾绍军名下,申请执行人顾绍军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金海燕审判员 董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