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执8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继福与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福,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执815-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福,男,195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72654215-9。被执行人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组织机构代码:60826314-0。王继福与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继福向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84424元及相应利息。2016年12月8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经查询银行(含网络银行)、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14年10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省经济开发区张杨公路北侧6室、4室、7室房地产。本院委托江苏金宁达恒土地房地产估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该公司的(江苏)金宁达恒(2017)(房估)字第SZF01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确定上述房地产价值为人民币49471692元(含室内装修、室外附着物评估价值)。该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申请人以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张家港华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张家港华丰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王继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执行申请后,本案应当终结执行,债权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适用时效中断制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江民初字第14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边敬业执行员 张 新执行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燕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