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树芳、博兴县博昌街道伏李村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芳,博兴县博昌街道伏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鲁1625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芳,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博兴县博昌街道伏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伏李村。负责人:刘素芳,村主任。本院在执行李树芳与博兴县博昌街道伏李村村民委员会农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4109.03元。本院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2017年4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无组织机构代码,无法进行网络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文忠审 判 员 郝同友审 判 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苏 倩书 记 员 郭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