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姝霏与XX、魏化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姝霏,XX,魏化芬,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5542号原告:李姝霏,女,198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XX,男,1956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魏化芬,女,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66号中天恒大厦12、15层。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志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姝霏与被告XX、被告魏化芬、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姝霏撤回对被告XX、被告魏化芬、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綦荣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