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江西鼎裕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江西鼎裕置业有限公司,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江西鼎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春江大道3号1幢1单元901。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四查”(银行、车管所、房地产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均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3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喧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