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7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新娜与张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娜,张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7047号原告:王新娜,女,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张涛,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原告王新娜与被告张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兆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兆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