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钟汝荟、董有芳与云南绿生饲草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汝荟,董有芳,云南绿生饲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钟汝荟,女,1957年4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县。申请执行人董有芳,男,1953年4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县。被执行人云南绿生饲草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县。法定代表人:刘光合,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钟汝荟、董有芳与被执行人云南绿生饲草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临中民终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汝荟、董有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绿生饲草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云南绿生饲草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钟汝荟、董有芳3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钟汝荟、董有芳4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922执31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李会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