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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武小燕与邱利峰、李巧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小燕,邱利峰,李巧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武小燕,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东胜人,现住东胜区郭家湾移民小区**号楼**栋。身份证号:1527011979********。被执行人邱利峰,男,1976年11月03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民联A区。身份证号:1527011976********。被执行人李巧花,女,1975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民联A区。身份证号:152722197709062720.申请执行人武小燕与被执行人邱利峰、李巧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71万元、诉讼费5450元、保全费200元,被执行人应向法院缴纳执行费9557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2014)东民初字第7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9557元且申请放弃生活费,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共计偿还164263元。经审查,本院准予其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东民初字第7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永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