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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91年10月生,汉族,文水县人。被执行人闫某某,男,1989年6月生,汉族,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郭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2执60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