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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谭光义、陈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光义,陈日生,温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谭光义,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执行人陈日生,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温燕,女,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光义与被执行人陈日生、温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陆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陈日生、温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罗良彬审判员  陈 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健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