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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邬高军与涡阳县孟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高军,涡阳县孟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1032号申请执行人邬高军,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涡阳县孟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法定代表人慕孟良,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邬高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涡阳县孟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涡阳县孟良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收入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