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区某与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某,李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504号原告:区某。被告:李某。原告区某与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周燕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区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区某负担。审判员 蔡保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冬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