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超、廉乐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超,廉乐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财保129号申请人:刘超,男,汉族,1987年2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廉乐运,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刘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廉乐运驾驶的沪C×××××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廉乐运驾驶的沪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