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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欢迎与张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欢迎,张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649号原告:赵欢迎,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张岗,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赵欢迎与张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赵欢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欢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赵欢迎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