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36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欢迎与张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欢迎,张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649号原告:赵欢迎,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被告:张岗,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赵欢迎与张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赵欢迎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欢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赵欢迎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