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4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谢昆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昆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4刑初7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昆华,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崇仁县。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逮捕,4月14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谢昆华交通肇事罪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7年8月15日下发了(2017)赣10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2017)赣10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正文中第5页顺数第13行的“康湘明”更正为“李芳”;本裁定书与被补正的(2017)赣102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进昌审 判 员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官 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