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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1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亚强与陈建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强,陈建平,韩晓帆,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村改造指挥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11498号原告:李亚强,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典,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平,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第三人:韩晓帆,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村改造指挥部,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政通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强诉被告陈建平、第三人韩晓帆、郑州市二七区小李庄村改造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强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亚强负担。审 判 长  张卫青人民陪审员  王泽清人民陪审员  李红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东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