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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2执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谦与被执行人李从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谦,李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2执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谦,男,2013年12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世英,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从刚,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谦与被执行人李从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被执行人李从刚无财产可供执行,冻结被执行人李从刚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支取条件,且被执行人李从刚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晋邦审判员  王保军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小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