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02执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谦与被执行人李从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谦,李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2执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谦,男,2013年12月20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王世英,女,1978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从刚,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谦与被执行人李从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被执行人李从刚无财产可供执行,冻结被执行人李从刚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支取条件,且被执行人李从刚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晋邦审判员 王保军审判员 尤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小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