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07)执73王明才与被执行人高小梅、雷永强、冯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才,高小梅,雷永强,冯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31号申请执行人:王明才,男性,汉族,1966年08月29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高小梅,女性,汉族,1980年09月19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雷永强,男性,汉族,1978年03月08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冯晓峰,男性,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高小梅、雷永强、冯晓峰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679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段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