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赵仿君、陈登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仿君,陈登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1040号申请执行人赵仿君,女,汉族,1956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付丙涛,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陈登肖,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仿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登肖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10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