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1341龚贤陶与何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贤陶,何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04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龚贤陶,男,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婧莉,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超,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卉,女,198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申请执行人龚贤陶与被执行人何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苏0404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何卉归还原告龚贤陶借款120000元及利息5000元,该款由何卉于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5月2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7年8月2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17年11月2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8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元。若被告有任意一期逾期未能支付,则原告有权就125000元未履行部分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另行承担违约金36000元。因被执行人蒋婷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何卉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何卉名下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本案暂执行到17000元并交付申请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王文忠审判员 王笑一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