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6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张益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陈世斌,林晓云,张益红,赖志强,季家顺,章红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67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张春方,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宜逊,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世斌,男,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林晓云,女,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张益红,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赖志强,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季家顺,男,198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告:章红可,女,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陈世斌、林晓云、张益红、赖志强、季家顺、章红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晓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