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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刘学生、何燕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军,刘学生,何燕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军,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同兴镇天合村吕营子组。被申请执行人:刘学生,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广兴加油站职工。被申请执行人:何燕泽,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巴彦高勒银都矿业职工。本院在执行王学军与刘学生、何燕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王学军申请撤回对刘学生、何燕泽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2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艳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