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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诉吴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吴某某,赵某某,王某,陈某,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0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军校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城区管理行贷后管理人员,现住铁峰区南山鑫苑小区3单元401室。身份证号:×××。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83年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身份证号:×××.被告:赵某某,女,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前库勒村*组。身份证号:×××.被告:王某,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身份证号:×××.被告:陈某,女,汉族,1980年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敖宝村*组。身份证号:×××。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7年1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身份证号:×××.被告:郭某某,女,汉族,1955年4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梅里斯乡大八旗村*组。身份证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与被告吴某某、赵某某、王某、陈某、王某某、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吴某某、赵某某向原告偿还借款,被告王某、陈某、王某某、郭某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应还本金12,575.00元,截止2017年2月6日的贷款利息7,837.00元,以及贷款本息实际还清前产生的利息(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利随本清。2、判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16日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依据约定,原告向吴某某、赵某某发放2.5万元贷款,约定年利率14.58%,期限为12个月,被告吴某某、赵某某不能按期还款。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及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第十六条等约定,被告吴某某、赵某某违约,应返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0,412.00元,被告王某、陈某、王某某、郭某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据我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该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此案立案后,按照被告的户籍登记地址无法找到被告送达,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的详细送达地址,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本院决定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金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帅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