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2民初654号
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全文,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
委托代理人:何中华,女,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
被告:白忠兴,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忠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阿拉善右旗度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白 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幸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