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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任丽娥与蒋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丽娥,蒋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任丽娥。被执行人蒋华华。本院在执行任丽娥与蒋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蒋华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华华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297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缴纳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蒋华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丽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长青审 判 员  黄雄剑审 判 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向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