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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风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风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681号原告: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333号12号楼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柏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童,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李风芹,女,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湛园.海德公园一号15号楼1单元402户。原告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风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湛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风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计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