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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5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志明与长春市云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明,长春市云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5289号原告孙志明,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云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吴斌。被告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乔阳。在本院审理原告孙志明诉被告长春市云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风标致雪铁龙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明于2017年10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明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00元,由原告孙志明负担。审判员 夏 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大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