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2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魏振海与王明、齐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振海,王明,齐淑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7094号原告魏振海,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王明,男,38岁,汉族,农民。被告齐淑颖,女,3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振海与被告王明、齐淑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振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13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