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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庆岭与魏国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岭,魏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岭,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魏国良,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庆岭与被执行人魏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02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魏国良给付申请执行人吴庆岭借款185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合计187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国良存款18775元或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大鹏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莉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谷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