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厦门百路顺贸易有限公司与庄锡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百路顺贸易有限公司,庄锡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17)闽0212民初3668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间2017年8月7日原告原告:厦门百路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洪塘石材工业区108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0793578536。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义虎、林起胜,福建贵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庄锡强,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东桥镇,公民身份号码。判决主文被告庄锡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厦门百路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3232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320元及利息(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基本事实被告向原告购买轮胎,被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货款32320元并承诺于2017年5月25日还清,逾期还款按月息2.5%计算利息,被告之后未付款。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依法应当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厦门百路顺贸易有限公司诉求被告庄锡强支付货款32320元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适用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诉讼费用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320.5元,由被告庄锡强负担。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宋 岩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徐铭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