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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政伟诉黄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政伟,黄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660号原告:高政伟,男,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被告:黄菲(曾用名:黄飞),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政伟诉被告黄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高政伟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