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3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政伟诉黄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政伟,黄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660号原告:高政伟,男,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被告:黄菲(曾用名:黄飞),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政伟诉被告黄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高政伟负担。审判员 马文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