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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赵顺龙与被告赵威、袁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顺龙,赵威,袁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4民初1743号原告:赵顺龙,男,汉族,1965年05月29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赵威,男,汉族,1972年02月29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被告:袁平,女,汉族,1978年02月21日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顺龙与被告赵威、袁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顺龙于2017年0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威、袁平价值8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以自有的位于XX市XX区XX镇XX街的房屋(二楼一底)一幢及购买的XX市XXX街XX.XXX座X幢X单元X楼X号住房一套(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备案号XXXXX)为本案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顺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赵顺龙提供担保的自有的位于XX市XX区XX镇XX街的房屋(二楼一底)一幢予以查封,对赵顺龙购买的XX.XXX座X幢X单元X楼X号住房一套(合同签约备案号XXXXXX)予以预查封;二、对被告赵威、袁平价值人民币8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奉 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任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