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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震、孙付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震,孙付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4951号申请人:陈震,男,1961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孙付舟,男,1989年1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申请人陈震与被申请人孙付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震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孙付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保全金额1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付舟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汽车一辆,限额10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