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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素莲与被执行人冯志超、白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莲,冯志超,白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322号申请人赵素莲,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冯志超,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白光生,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赵素莲与被执行人冯志超、白光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19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