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申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周海鹏与刘雪飞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海鹏,刘雪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24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海鹏,男,195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雪飞,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再审申请人周海鹏因与被申请人刘雪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周海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丽代理审判员 宋 国代理审判员 赵希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