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伟红与陈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红,陈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402号原告:刘伟红,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号***室,现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爱民,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刘伟红与被告陈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陈爱民立即归还原告刘伟红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1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刘伟红、被告陈爱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陈爱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书一份,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后,被告陈爱民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刘伟红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支付利息1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被告陈爱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应建勇人民陪审员 吴丽群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史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