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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3017号原告彭某,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隋某,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3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