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6财保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与吕凯中、李惠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吕凯中,李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54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尚朝辉,行长。委托代理人:任培龙,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静静,山西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凯中,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申请人:李惠莲,女,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558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于2017年10月11日提供了被申���人吕凯中的财产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凯中在如下机构的账户:交通银行太原河西支行的账户(账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账户(账号:×××)。上述账户累计冻结金额165587.7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