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3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张有田,男,汉族,衡山县人。
被执行人:张栋,男,汉族,衡山县人。本院在执行张有田与张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这一查询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有田,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宋德中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