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81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肖续军、陈惠芳与湖南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续军,陈惠芳,湖南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81民初1627号原告肖续军。原告陈惠芳。被告湖南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珊田村泉塘组。法定代表人:张纪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天乐,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可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收取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项等。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续军、陈惠芳与被告湖南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续军、陈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何昌炎人民陪审员 王邦迪人民陪审员 吴同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雅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