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1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1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某某,女,生于1995年7月7日。被告人吉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开科,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胜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某某及其辩护人叶开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吉某某与另一名彝族女子(另案处理)在广汉市沃尔玛商场附近,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2克,向李某某贩卖海洛因0.1克。交易结束后,吉某某及两名购毒人员均被挡获。经鉴定,从购毒人员处查扣的上述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此外,民警在跟控吉某某过程中,在马牧公园厕所附近的地上,查获毒品海洛因9.5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吉某某向他人贩卖0.22克毒品海洛因,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吉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挡获经过,被告人吉某某的供述,购毒人员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情况说明,称量封存笔录,取样笔录,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通话清单及情况说明,广汉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光盘一张及文字说明,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吉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也无证据向本院提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吉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少,收取毒资金额小,社会危害性较小;2、其被同乡引诱犯罪,系偶犯;3、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7日中午,被告人吉某某与另一名彝族女子(另案处理)在广汉市沃尔玛商场附近,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2克,被告人吉某某没有收取毒资,毒资由另一彝族女子收取。后被告人吉某某又向李某某贩卖海洛因0.1克,收取毒资28元。交易结束后,吉某某及两名购毒人员均被挡获。经鉴定,从购毒人员处查扣的上述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此外,民警在跟控吉某某过程中,在马牧公园厕所附近的地上,查获毒品海洛因9.55克。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人吉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22克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被告人吉某某向他人贩卖海洛因0.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吉某某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某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吉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良好,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吉某某贩卖毒品所获毒资28元,系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查获的海洛因0.22克系违禁品,应当予以没收。另外查获的海洛因9.55克,由于没有查实与本案的犯罪事实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吉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对被告人吉某某贩卖所得的毒资28元予以追缴,对扣押在案的海洛因0.22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