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邓某1、邓某2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邓某1,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邓某2,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邓某1、邓某2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邓某1、邓某2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及利息、法院相关费用,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房产部门登记在张某某名下的房产系其唯一���房,不宜处置,在车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了20000元,余款承诺了还款计划,本院将查证结果及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反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证结果及被执行人还款计划表示认同,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表示本案可终结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债务并承诺了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表示认同,并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6执24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晋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