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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民初2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廖瑞刚、泸州市龙马潭区兴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瑞刚,泸州市龙马潭区兴农果蔬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62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廖瑞刚,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兴农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法定代表人:何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廖瑞刚诉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兴农果蔬专业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与被告协商处理,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瑞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3元,本院减半收取266.5元,由原告廖瑞刚承担。审判员  刘学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