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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83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梅红林、代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梅红林,代剑平,武汉百吉泰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8307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良、李战全,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梅红林,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代剑平,女,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武汉百吉泰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新生21里1栋2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梅红林。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梅红林、代剑平、武汉百吉泰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74元,减半收取计5587元,保全费4320元,共计9907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李海燕人民陪审员  梅香兰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