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5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与祁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祁新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521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负责人:李征,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川,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佩花,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新华。本院于2017年9月6日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祁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期间,未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喻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