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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夏广珍与刘娜、王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广珍,刘娜,王恩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2民初1300号原告:夏广珍,女,1954年6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雪梅,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娜,女,1977年1月7日出生,蒙古族,住丹东市振安区。被告:王恩涛,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振安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夏广珍诉被告刘娜、王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娜、王恩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广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夏广珍承担。审判员  孙晓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