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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善勇和XX仲;李令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善勇,XX仲,李令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544号原告张善勇,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勇,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喆,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仲,男,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被告李令博,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强,甘肃恒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善勇与被告XX仲、李令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善勇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善勇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善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计477元,由张善勇负担。审判员 高 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马云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