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02民初8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郭红侠与高前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侠,高前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8724号原告:郭红侠,女,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坤,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前保,男,汉族,1986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十层。负责人:张进军。原告郭红侠诉被告高前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郭红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侠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郭红侠负担。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小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