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25执恢34号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易泽建、粟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易泽建,粟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恢34号

申请执行人: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中心街77号,组织机构代码006674558-3。法定代表人唐森,上述局局长。被执行人易泽建,男,1987年8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粟娟,女,1987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易泽建、粟娟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包括司法网络查询系统查询、金融部门临柜查询及动产、不动产管理部查询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及不动产等。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湘宁

审 判 员  林晓梅

代理

审判员  李征兵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卫东 关注公众号“”